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具有为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保密的义务(关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 周口日报 》( 2024年01月30日 第 2 版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