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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建良田 多措并举护粮仓
——律师解读《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
《 周口日报 》( 2026年01月14日 第 8 版 )
苏华伟
马学彬
李义峰
贺居心
张大勇
周国信
王雯雯
商水县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标志牌。
蓝天白云下,高标准农田呈现出一幅美丽的生态田园画卷。
周口普法君 周口司法行政 执行统筹:王红新 袁 净 陈永团 主办:中共周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周口市司法局(http://sfj.zhoukou.gov.cn/)
策划 王红新 陈永团 整理 窦娜
2026年1月1日,由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三十三条,秉持“小快灵”立法原则,为我市筑牢粮食安全防线、推动农业从规模优势向质量效益优势转型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让“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地生根。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多位周口资深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是周口市首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标志着周口市在依法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中原粮仓”的稳固与现代化升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三十三条,旨在规范和调整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护等活动,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充分彰显了周口市作为农业大市和产粮大市的政治担当。
《条例》第三条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管并重、量质并举,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将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与保护提升到系统性、长期性的战略高度,摒弃了“重建设、轻管护”的旧有观念,强调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与可持续利用。《条例》第四条构建了权责清晰、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这种“市级监管、县级主责、乡镇协助”的层级分工,有效解决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责任模糊、推诿扯皮等问题,确保了政令畅通与任务落实。
《条例》第二十条是一大亮点,完善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并明确要求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此举打破了以往相对封闭的单项验收模式,切实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
《条例》注重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相衔接,鼓励和支持多元化的资源合作配置模式,以灵活、开放的机制设计,释放了周口市推动农业发展的积极信号。
《条例》是一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它的施行必将为周口市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注入强劲的法治动力。
(苏华伟:周口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不仅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周口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条例》第四条构建了权责清晰、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这种清晰的责任划分,有助于避免以往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为顺利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从制度源头确保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与效率。
《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优先区域”“限制区域”“禁止区域”。这一规定体现了“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有利于优化农业空间布局,避免盲目开发。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提出“鼓励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技术”。这为我市农业从传统耕作向智慧农业转型提供了法律支持。通过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我市不仅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能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
《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系统构建了“谁受益、谁管护”的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高标准农田进行专业化维护。这种“建管并重”的思路,确保了高标准农田设施在设计年限内持续发挥效益,避免了资金浪费,是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条例》第三十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从事建房、挖沙、发展林果业、排放污染物等行为。此举依法划定了耕地保护的“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真正用于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从用途上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马学彬:周口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作为周口市这一粮食主产区的专项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上位法依据,构建了“建设+保护”双轨并行的法治框架,对我市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意义重大。
从立法逻辑看,《条例》精准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践中的难点、痛点。其一,《条例》确立“规划刚性管控”原则,要求农田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严禁擅自改变农田用途,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条款相呼应,为防止耕地“非粮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二,《条例》建立了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经营主体的保护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主体尽责”的协同共治格局。
在权益保障层面,《条例》聚焦农户核心关切。针对土地流转中的潜在风险,《条例》明确要求流转合同须载明农田保护责任,禁止以流转名义破坏耕地质量;若经营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农户可依据《条例》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这为农户维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路径。
《条例》通过细化标准、厘清权责、保障权益,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保护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李义峰:周口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其出台标志着周口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从政策性指导迈向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它不仅为相关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设定了权利与义务的边界。
《条例》突破了“重建设、轻管理”的传统思路,构建了覆盖规划、建设、验收到运营管护的全过程制度框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明确规定,建设规划须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经报备上级政府后方可实施,且不得擅自调整,这为项目选址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划定的优先、限制和禁止建设区域,从源头上杜绝了生态风险,规避了不适宜建设的情形。《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是核心亮点,其确立的“谁受益、谁管护”原则,以及创新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公司托管等多元管护模式,直击工程设施“有人建、没人管”的痛点,对保障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至关重要。
《条例》为高标准农田的用途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对潜在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警示。《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条明令禁止在高标准农田上从事建窑、建房、挖沙、取土、发展林果业等行为。这意味着,任何改变耕地用途、开展非粮化生产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条对超标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支撑。
整体而言,《条例》是一部兼具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建议各级政府、农业经营者等相关主体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对照自身职责与权利,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各项活动,共同守护“饭碗田”,为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贺居心: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紧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将周口市1053.9万亩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管护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构建了覆盖“建设-保护-利用”全链条的制度体系,为我市持续稳固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确立了清晰的层级责任架构:市政府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并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多部门协同联动,有效解决了以往“多头管、无人管”的管理难题。
《条例》明确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须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建立项目库,任何调整须按程序报批备案,从源头上防范“规划落地难”的风险。
《条例》不仅规范了田间道路、灌排系统等工程建设标准,还明确了管护责任主体与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着力破解长期存在的“重建轻管”问题。
《条例》强调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规定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并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紧密衔接,切实防范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条例》参照国家最新政策精神,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点状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提供了明确指引,既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了坚实依据,也为各类经营主体合规开展农田建设活动明晰了行动路径。
(张大勇: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构建了层次分明、权责清晰的责任追究体系。一方面,明确行政机关失职追责情形,规定相关部门若未履行监管、建设或管护职责,导致农田设施损坏、耕地质量下降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行政行为提供了刚性依据;另一方面,细化市场主体与个人的违法责任。对违法占用高标准农田建房、挖沙、取土,以及破坏灌排设施、田间道路等行为,不仅设定了限期恢复原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还明确规定,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严管严罚坚决遏制各类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条例》为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中的纠纷化解,搭建了清晰顺畅、闭环衔接的解决渠道。其一,明确民事纠纷处理路径。针对土地流转、设施管护引发的农户与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之间的纠纷,规定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并特别强调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用,为农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其二,规范行政争议救济方式。明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审批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既确保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形成“民事协商-行政调解-司法救济”环环相扣的完整纠纷解决链条。
(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以“实用、可操作”为核心导向,针对实际问题作出精准回应,为农田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灾害防御提供了明确的法治遵循。
《条例》立足农业生产现实需求,将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贯穿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明确要求恢复传统河道沟渠功能,构建“田、路、村、渠”互联互通的排水网络。《条例》确立了“雨停无积水、泄洪保通畅”的实操目标,细化了沟渠开挖标准与清淤管护要求,避免法规条款仅停留在原则性表述上,使工程建设有具体依据、监管有明确标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督和指导,做好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条例》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建设标准、强化资金保障,推动高标准农田排水防涝要求从“纸上”落到“田间”,真正以法治手段提升农田抗灾能力,守护粮食主产区的稳定生产底线。
(王雯雯:河南颖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