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记录岂能补签
《 周口日报 》( 2026年04月08日 第 7 版 )
2024年1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某市综合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对某商贸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在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全年参训人员签到表由全体参训人员在同一天集中补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档案,详细记载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及复训等情况,建档范围应当覆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
培训记录和档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的重要凭证,能够真实反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训人员及考核结果。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2023年度教育培训参训人员签到表由参训人员集中补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于法有据。
(来源: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