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 周口日报 》( 2026年04月20日 第 5 版 )

2023年9月22日,接群众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仓库核查时发现,该仓库内存放25%氨水、乙醇胺、巯基乙酸、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液体约7.6吨。上述物品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仓库未设置监测、监控、防雷、防静电、防爆、防火灭火、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且未经消防验收,为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经调查,刘某、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仓库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经统计,此次检查缴获的危险化学品价值共计134925元。

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查阅销售单据等方式查明: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刘某、杨某已销售25%氨水,涉案金额874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刘某、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行政执法部门对仓库内25%氨水、乙醇胺、巯基乙酸、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对二人分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及涉案危险化学品。

(来源: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