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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6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周口日报 》( 2026年08月15日 第 3 版 )

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周口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清洁低碳能源、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绿色、低碳、节能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主要目标、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原油、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造,并使用清洁低碳能源”。
(七)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及其发动机进行维修养护和排放检测,保证作业机械及其发动机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应当强制报废。
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未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
(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禁止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非机动车船用燃料;禁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
(十)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不得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限速行驶”。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的综合利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使用环保灶具、清洁低碳能源;”。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或者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建议”。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根据应对需要可以采取下列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六)停止露天烧烤;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对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终止应对措施”。
(十八)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组织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十一)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二十二)将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周口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淮阳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十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淮阳龙湖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淮阳龙湖保护的各项规划,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二级保护区建(构)筑物应当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生态、湖岸风貌相协调。除科普宣教、旅游、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办法由淮阳区人民政府制定。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建筑密度、高度。确需改建的,应当符合规划,优先进行生态修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办法由淮阳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六)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擅自损坏、拆除、移动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十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淮阳龙湖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十八)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二十九)将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十)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十项,将第六项修改为“(五)违反第八项规定,向淮阳龙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淮阳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对《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三十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跨行政区域流域协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贾鲁河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贾鲁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三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
四、对《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三十六)将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十七)将第三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三十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依法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要异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重置价补偿”。
(三十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清理或者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清理或者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三)删去第六十一条。
(四十四)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十五)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五、对《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四十六)将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妥善处理秸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十七)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未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