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领域广告发布的合规提示

《 周口日报 》( 2026年08月20日 第 4 版 )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领域广告市场秩序,压实广告活动各方主体责任,防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食品领域广告发布合规要求提示如下。

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禁止发布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广告。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布的广告,应当与实际提供的服务相符,不得虚假夸大。

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标示,且相关标示须满足消费者清晰识别的要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法取得广告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如需改动,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或以绝对化用语宣传产品、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信息,其相关表述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地域等,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界定保持一致。不得以明显量身定制的“萝卜坑式”引证等方式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食品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冒用或者虚构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名老中医、艺人等名义、形象制作、发布食品广告。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字样。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广食品,并同时附带购物链接、购买二维码或者以其他方式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广告”字样,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食品领域广告监管。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食品广告市场环境。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