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

宋海转

近日,1986年版电视剧《西游记》作曲者许镜清发布视频维权,称自媒体团队“星火社”未经授权改编其音乐作品《五百年桑田沧海》,并将改编视频在多个短视频平台传播。“星火社”随即发布公开致歉声明,并下架了涉事视频。

值得深思的是,在这起事件中,有不少网友打着“公心”“致敬”“爱国”的旗号为“星火社”的侵权行为辩护,甚至指责许镜清格局小、蹭流量。殊不知,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必须敬畏原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明确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改编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近年来,各类“二次创作”作品走红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趋势。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无论改编作品是否成为“爆款”,无论改编目的为何,只要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或篡改署名,就已越过侵权边界。侵权作品传播越广,影响力越大,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就越深,对原创生态的破坏也越严重。仅公开道歉和删除相关视频,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侵权人和广大网友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改编”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侵权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未经授权的改编,本质上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经典作品之所以成为经典,离不开创作者倾注的心血与智慧。未经许可的改编,即便初衷再美好,也是对创作者劳动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底线的践踏。

在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仍有人为侵权行为辩解,这反映出法治宣传教育仍有提升空间。相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广大网友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不为侵权人“站台”。短视频平台要主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审核义务。如果对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成为侵权内容扩散的推手,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尊重原创,就是尊重创新;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未来。侵权行为不能只用一句“对不起”了事,只有让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真正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震慑潜在侵权人,维护法治权威。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