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11万元罚单来了

2025年6月12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匿名举报:某村一民房内非法存放液化的氧气、液化的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接报后,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对该处民房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孟某在普通民房内违规存放有液化的氧气、液化的二氧化碳的气瓶共计51瓶,且其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法扣押全部涉案气瓶。经立案调查,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孟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进液化的氧气、液化的二氧化碳,擅自存储于民房内并对外销售,先后向20余名客户销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6.76万元。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孟某违法经营的液化的氧气43瓶、液化的二氧化碳8瓶,没收违法所得6.76万元,并罚款11万元。

(来源: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