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下单无纸质合同

法院:电子证据可维权(以案释法)

《 周口晚报 》( 2025年11月10日 第 6 版 )

□通讯员 薛政杰

10月31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刘振屯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无书面合同”买卖纠纷,不仅帮助当事人追回货款,更明确了网络买卖合同的“隐形规则”,从源头提醒大家避开“线上交易坑”。

案情回顾

小郭为备考某职业资格证,在朋友圈看到李某发布的“独家押题”广告,声称“命中率高达80%”,并承诺“付款当天发送电子版”。心动之下,小郭通过微信与李某达成交易约定:以8000元购买3套试题。小郭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全款,并特意备注“试题购买款”。

然而付款后,李某并未如约发送试题。面对小郭的催促,李某以“系统卡顿”等理由一再拖延。半个月过去,试题不见踪影,退款也无下文。小郭遂携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据,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全额退款。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厘清案情,本案纠纷因网络交易而起,未签订书面合同,所有证据均为电子记录。原告小郭梳理关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凭证,有效证明被告李某存在收款后未依约提供试题的违约事实。

随后,法官与李某取得联系,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进行沟通疏导。经法官释法明理,李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表示愿意退款。在法官协调下,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向小郭退还全部款项,小郭自愿承担25元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近年来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种类繁多,很多消费者因为“证据不全”,不知道怎么维权,以致合法权益受损。作为消费者,我们需要提前避坑:

微信聊天也算“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通过微信、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达成的交易约定,只要明确了买卖标的、价格、履行方式等内容,就视为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别删别丢”。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一定要备注交易用途)、商家广告截图等,都是证明交易的关键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完整留存,不能随意删除,否则就可能会陷入维权困境。

商家“收钱就得履约”。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卖家收了货款就必须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收了钱不履约还拖延”,不仅要全额退款,严重时还要赔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