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27天未折抵刑期

商水检察官监督纠错守护司法公正

《 周口晚报 》( 2026年04月20日 第 5 版 )

□通讯员 陈怡

本报讯  “驻所检察官,我的刑期算错了。”近日,被羁押在商水县看守所的赵某飞(化名)带着急切与不安,向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提出刑期计算异议。

群众诉求无小事,司法公正不容偏差。驻所检察官第一时间受理该诉求,启动专项核查程序,调取原审卷宗、羁押登记台账、刑事拘留决定书等关键材料,逐页核对羁押时间、羁押原因及强制措施变更情况。同时,驻所检察官主动对接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与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羁押经过、法律依据等进行核实,确保核查工作全面细致。

经细致核查,案件真相逐步清晰。赵某飞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取保候审,先行羁押27天。2025年11月28日,赵某飞因其他犯罪刑满释放,当日又因本案被执行逮捕。2026年3月30日,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但判决仅从逮捕之日起算刑期,未依法折抵先行羁押的27天,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期计算存在明显错误。

问题查清后,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向法院发出纠正意见,逐一列明错误事实,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详细阐明法律依据与纠正理由。法院经审查核实,确认错误属实,于4月7日作出裁定,将27天羁押期依法折抵刑期,及时纠正了执行偏差。赵某飞得知裁定结果后,心中的忧虑得以消除,多次向驻所检察官表达谢意,表示真切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此次监督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生动实践。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常态化开展刑罚执行监督,畅通在押人员诉求表达渠道,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