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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亮美丽周口的“法治明灯”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 周口晚报 》( 2026年06月08日 第 6 版 )
2026年6月5日是第55个世界环境日。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规范、引导与教育功能,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6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旨在明晰法律红线,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督促各类主体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凝聚全社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的行动合力,为推进美丽周口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董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被告人董某等人成立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董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董某因身体原因让其妻子王某兰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为实际负责人。2005年至2017年,董某陆续以公司名义租赁太康县某乡镇村民土地及刘庄村土地,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对租赁的土地进行改造用于公司经营。
2021年7月27日,经有关部门勘测,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造成52.49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1年太康县某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限期自行拆除耕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董某未进行整改。
判决结果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非法占用农用地,任何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对引导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用地、守护耕地保护红线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2:刘某甲等4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4人相约,利用弹弓、钢珠、照明灯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斑鸠7只。经认定,野生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共计价值2100元。
判决结果
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各单处罚金3000元(均已缴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弹弓、钢珠、照明灯等看似日常的器具,在禁猎时空条件下即属于法律禁止的狩猎工具,警示公众不可将日常器具随意用于野外捕猎。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强化了公众对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用工具的法律敬畏,对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狩猎法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3: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抖音平台联络交易对象,以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的方式,先后多次从他人处非法购入画眉鸟共计30只。购得后,王某将部分画眉鸟对外售卖牟利,其中在当地集市贩卖16只,通过网络售卖给网友2只。剩余画眉鸟在饲养过程中,2只死亡、5只飞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当场扣押存活画眉鸟5只。经司法鉴定,现场查扣的5只画眉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核定总价值25000元。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5只画眉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破除公众认知盲区,明确法律裁判尺度,警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无小事,不可越红线;任何以“爱鸟爱好”为名非法买卖、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4: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周口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建设技术产业园项目,该项目在施工前仅办理了用地手续。2025年5月2日,该公司在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导致9座古墓和1座汉代陶窑被破坏。经相关部门鉴定,施工行为对古墓和陶窑造成较严重的破坏。据此,周口市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该公司1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淮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围绕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进行证据交换,就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争议焦点进行沟通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最终于2025年11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周口市某局将罚款调整为101万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考古先行”法定义务,擅自施工致使古墓和陶窑等珍贵文物遭受较严重破坏,既损害了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也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律红线。本案的处理不仅警示所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考古前置程序,自觉守护地下文物安全,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文物保护领域的积极担当,为平衡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生动范例。
案例5:某建材公司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系经营砖瓦制造、销售、煤制品制造、固体废物治理等业务的企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污泥干化及干污泥暂存间,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相关废气处理设施,露天贮存污泥20.45吨,地面未做防渗措施,污泥废水溢出渗入地下,散发浓烈臭味,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7.2万元。该公司不服,认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遂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罚款17.2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处罚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各类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建设贮存设施和治污设施,合法开展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并定期自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责任担当,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6: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两辆柴油车未检测出最大轮边功率时、在排放阶段未扫描出80%阶段功率时即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以“未扫描出不等同于伪造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为由,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报告,导致检测数据失真,违反国家标准,违法事实清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决定按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对其从轻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使超标车辆“带病上路”,从环保参与者沦为污染放任者。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开展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也彰显了司法机关通过环资审判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协同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坚定决心,对规范检测行业秩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通讯员赵甜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