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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辣条背后的法治公平
《 周口晚报 》( 2026年06月15日 第 7 版 )

检察干警指导侦查人员调取证据。

检察干警讨论案件。

检察干警通过大数据筛查案件线索。
□通讯员 邹婧/文 万晓康/图核心提醒
一包售价仅几毛钱的辣条,看似微不足道,却能丈量法治的精度、守护住公平的底线。有人不禁发问:小小的平价零食,究竟能承载多大的法治重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法治的公平正义,从不分案件大小、不论价值高低。每一件民生“小案”的精准办理,都是司法为民的生动注脚,都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石。
数据赋能筛查,精准捕捉案件异常
2021年,周口市某村村民韩某某在未取得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辣条,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并标注“辣卡辣”商标对外销售。经查,其累计生产销售辣条48800包,销售总价值23180元。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次辣条为不合格食品。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从表面事实看,这似乎是一起无争议的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按常规流程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审判,顺理成章。
然而,这份顺理成章的办案结论,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研发的“知识产权集中管辖大数据监督模型”精准揪出了异常。
经调取2021年以来周口市公安机关162条知识产权犯罪受案、立案、刑事拘留数据,与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数据进行逐条碰撞比对,检察干警发现,该案刑事立案后迟迟未进入检察办案环节。
是证据出了问题?还是另有隐情?带着疑问,检察干警迅速调取侦查卷宗,逐页核查。随着审查的深入,一个核心问题浮出水面:韩某某在辣条产品上使用的“辣卡辣”商标,究竟侵了谁的权?
精准专业研判,厘清侵权边界
为还原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检察干警开展全方位核查辨析。
首先,检察干警明确核心商品分类依据。对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精准界定,辣条隶属于第30类3010小类,归属“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范畴,这一界定成为本案法律适用的核心基础。
随后,检察干警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逐条比对发现,“辣卡辣”商标并非单一主体专属所有,而是先后被多名主体注册在了不同商品类别上:楼某某将“辣卡辣”商标注册在第30类方便食品上,但注册范围不包含辣条所在的3010小类。更关键的是,该商标注册完成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闲置未用。韩某某的使用行为既未造成消费者混淆,也未破坏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不构成侵权。邓某某将该商标注册在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销售上,这两类无论从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都与辣条毫无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二者不属于“同一种商品”范畴。某食品公司虽然将“辣卡辣”商标注册在第30类,且覆盖辣条所属的3010小类,但其注册时间晚于韩某某的生产销售行为。商标权不能溯及既往,韩某某行为发生时不存在“未经许可”的侵权对象。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韩某某的行为未侵犯任何主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构成商标侵权犯罪。
行刑衔接,违法必究不留白
不构成犯罪,绝不代表违法行为可以免
韩某某销售不合格食品涉案金额2万余元,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其无证生产食品、冒用厂名厂址、销售不合格辣条的行为,已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经全面审查后,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经严格审查论证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该案刑事案件立案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启动行刑衔接闭环机制,督促公安机关将违法线索完整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全程跟踪督促处罚落地。最终,韩某某因无证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被依法罚没20.9万元,违法行为受到应有惩处。
为从根源上杜绝同类案件定性偏差,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全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优势,联合法院、公安等部门,共同会签《商标侵权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指引》,细化完善52项具体证据标准,清晰划定注册商标适用类别、商标侵权认定边界等。
从一包几毛钱的辣条个案纠偏,到一套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标准的落地;从精准甄别商标侵权边界,到筑牢食品安全监管底线。这起微小的民生案件,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检察监督的价值:以大数据赋能精准监督,以专业素养坚守司法公正,以履职担当回应群众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