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停车场扫码缴费营销行为提醒函

《 周口晚报 》( 2026年07月02日 第 7 版 )

各停车场经营者及相关信息服务主体:

近期,我市部分停车场扫码缴费页面利用领取优惠券等信息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缴费体验。为规范我市停车场扫码缴费页面中的商业营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相关商业营销行为作如下合规提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扫码缴费过程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关注公众号、注册会员后方可缴纳停车费。

扫码缴费系统涉及的消费协议规则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并给予消费者拒绝或不同意的选项,不得仅有同意选项。

严守广告合规要求

确保广告内容合规。利用扫码缴费页面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绝对化用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利用扫码缴费页面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规范弹窗广告关闭功能。扫码缴费页面中的弹窗类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不得以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点击、浏览广告:以虚假的红包、奖励承诺、优惠券,虚假的系统或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信息,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标志等。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诚信经营明码标价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缴费入口、停车场入口等显著位置,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单位、计费方式、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在扫码缴费环节通过默认勾选、附加服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额外付费,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得哄抬价格、价格欺诈。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停车场经营管理方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对相关信息服务主体的营销行为、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扫码缴费系统符合本合规提示的各项要求,发现存在违规营销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相关经营主体利用扫码缴费页面发布其他非广告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职责分工,持续加大对停车场扫码缴费页面商业营销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消费者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举报违法线索。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