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货款引纠纷 倾情调解化矛盾
《 周口晚报 》( 2026年07月06日 第 5 版 )

调解现场。
□通讯员 刘士豪 文/图本报讯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符草楼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债权人离世引发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以柔性司法传递司法温度,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据了解,2022年12月之前,被告王某、徐某多次从费某处采购货物,经双方对账结算,累计产生货款16.5万元。此后,二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剩余货款始终未结清。2023年12月,费某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吴某、费某甲、费某乙多次向王某、徐某催讨剩余欠款,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费某家属遂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拖欠货款。
案件受理后,符草楼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汪团结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厘清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经综合研判,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日常交易产生的债务纠纷,原、被告此前存在长期合作基础,且涉案债权为逝者遗留的合法债权。若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极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不仅无法高效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次生矛盾。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情理兼顾,耐心细致进行释法明理与情绪疏导,一方面,向二被告清晰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债权、主张还款的权利,长期无故拖欠货款既违背诚信原则,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原告充分考虑被告的经济状况与实际履行能力,秉持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还款方案。
经过承办法官多轮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最终就剩余货款的支付方式与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太康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耕基层矛盾化解主阵地,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下一步,太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初心,立足派出法庭职能优势,不断提升基层司法服务质效,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辖区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