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周建罚先告字〔2026〕第53号
个人姓名:程远,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412327198301086612,住址:河南省柘城县陈青集镇前元村后耿楼南西组124号。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单位)在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东段北侧施工的“周口居然之家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此项目涉案建筑面积58442.2平方米,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你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现在采集到的证据材料有立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周建罚决字〔2025〕第44号决定书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情形,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罚决字〔2025〕第4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你作为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25000元的9%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标准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高伟。行政机关电话:0394-8282306。行政机关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东段(原市政府南楼四楼)。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