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周建罚先告字〔2026〕第54号

个人姓名:黄薇,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430124199007229164,住址:湖南省宁乡市大屯营镇石家湾社区大屯桥三组。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单位)在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东段北侧开发建设的“周口居然之家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存在未经图纸审查合格、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此项目涉案建筑面积58442.2平方米,未经图纸审查合格、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你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现在采集到的证据材料有立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周建罚决字〔2025〕第43号决定书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情形,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罚决字〔2025〕第43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你作为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未经图纸审查合格处单位罚款450000元的9%肆万零伍佰元整(40500元)罚款;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处单位罚款450000元的9%肆万零伍佰元整(40500元)罚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单位罚款246735元的9%贰万贰仟贰佰零陆元整(22206元)罚款。综上,拟罚款人民币共计:壹拾万叁仟贰佰零陆元整(1032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标准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高伟,行政机关电话:0394-8282306,行政机关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东段(原市政府南楼四楼)。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