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粉尘涉爆企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主要包括木材加工、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2条规定:“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记者 王凯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