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 另一方能否单独起诉债务人

《 周口晚报 》( 2026年03月30日 第 7 版 )

□通讯员 牛雁塔

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中,作为债权人的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往往面临一个现实问题:生存配偶能否单独起诉主张债权。让我们通过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来共同了解。

基本案情

2015年,范某的丈夫白某与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白某向齐某出售砖头。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白某共向齐某指定的某商贸公司工地送砖头2830200块,单价0.35元,总价款990570元。某商贸公司已支付白某800000元,剩余货款190570元未支付。白某的妻子范某将齐某、某商贸公司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齐某称,本案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白某虽已死亡,但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并非只有范某一人。其他继承人是否放弃实体权利、是否参加诉讼,情况不明,本案不能继续审理。

审理中查明,2018年1月8日,白某去世。自2014年5月5日至2018年6月15日,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齐某。

法院审理

本案中,案涉交易发生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白某向齐某出售砖头的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形成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存配偶可单独主张全部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权对外具有完整性、不可分性,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向债务人主张全部权利,内部继承分割不影响外部债权实现,继承分割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另案解决,故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法院结合齐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且案涉砖头实际用于公司宿舍楼建设,遂依法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范某货款19057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配偶在主张债权时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此类诉讼是否必须追加所有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对此,应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一、案涉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生存配偶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本案中,白某与齐某之间的砖头交易发生于白某与范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货款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生存配偶可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生存配偶起诉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遗漏。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由全体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法院必须一并审理的情形。本案中,范某所主张的债权是基于夫妻共同债权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该债权对外具有整体性、不可分性。白某的去世虽引发继承问题,但继承关系属于家庭内部法律关系,不影响夫妻共同债权的行使。其他继承人如对债权分割有异议,可通过继承诉讼另行解决。

三、厘清外部债权实现与内部继承分割的边界。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容易混淆对外债权主张与对内遗产分割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家庭内部存在继承争议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若要求必须追加所有继承人方能起诉,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可能导致债务人恶意拖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区分了家庭外部债权实现与内部继承分割的界限,既保障交易安全,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