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打假”还是“假打”?
法院:牟利型职业打假不支持十倍赔偿
《 周口晚报 》( 2026年05月11日 第 7 版 )
□通讯员 张国庆
本报讯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清晰划出了合法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法律红线。
据介绍,王某购买李某销售的减肥咖啡后,自称饮用后出现头蒙、恶心、心跳加速等不适症状,自行将产品送检,鉴定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2700元并赔偿十倍损失27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并非普通消费者,2025年,其在内蒙古、江苏、黑龙江、河北等全国多地法院,累计提起同类产品责任、食品安全纠纷等诉讼80余起,案件诉求高度一致,均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禁添加为由,向不同商家索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信息。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中并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及产品质量合格,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2700元。因被告向原告出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原告遂委托检测机构对减肥产品进行检测,并产生检测费400元,该费用系检验该产品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要求的十倍赔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本案中,原告仅在2025年多次购买不同商家或个人的产品,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80余起,且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赔偿,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原告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系职业打假人。
其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这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同,原告的行为明显具有营利性,其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这种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目的不应被鼓励和提倡,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退还货款2700元及检测费400元,并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