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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触法网 依法从宽促悔改
《 周口晚报 》( 2026年05月18日 第 5 版 )
□通讯员 刘士豪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始终承载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温情。如何在准确定罪量刑与助力少年回归社会之间寻求最优解,是少年审判工作的核心命题。日前,面对一起事实清楚的未成年人盗窃案,太康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庭审教育功能,深入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帮教可能,最终依法适用缓刑,为一时失足的少年点亮了回归的航灯。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的一天凌晨,17岁的小明(化名)在太康县某家属楼下,采取随机拉拽车门的方式,盗取信用卡一张,并分两次通过该信用卡支取现金共计4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到案后,小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小明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到案后能坦白全部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加之其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能否对小明适用缓刑,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一方面认可其家庭与社区的接纳态度,另一方面又指出其父母长期外出务工、缺乏监管能力。太康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未成年人因法治意识淡薄、家庭监护缺失引发的盗窃案件。小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坦白罪行,积极退赔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调查评估意见书虽指出监护短板,但被告人悔罪态度坚决,适用缓刑更利于其接受矫治、回归社会。
此案警示,未成年人要树立法治观念,杜绝“拉车门”等心存侥幸的盗窃行为;家长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日常管教与法治引导,避免因失管失教导致子女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