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野兔行不行?当心真“刑”!

《 周口晚报 》( 2026年06月08日 第 7 版 )

□通讯员 吕皓月

本报讯 一些人或为寻求刺激或为饱口腹之欲,捕猎野鸡、野兔等常见的野生动物,殊不知,此类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构成犯罪。近期,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再次为全社会敲响了生态保护的法治警钟。

2024年9月,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禁猎期驾驶山地越野摩托车在郸城县宁平镇境内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野兔。经认定,李某某此次捕获6只野兔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草兔,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本案中的被告人正是因为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为了满足个人狩猎爱好,私自捕猎多只野兔,最终被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件再次提醒广大群众:野生动物不是可以随意猎取的“野物”,“三有保护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随意捕猎绝不是“小事一桩”,而是会让自己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