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别混淆 安全统筹不是商业车险

《 周口晚报 》( 2026年08月03日 第 5 版 )

2022年2月,小虎(化名)驾驶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运货,与小安(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安车辆受损。经相关部门认定,小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投保有交强险,事发前,货车所属物流公司与某机动车统筹公司(以下简称“统筹公司”)签订了限额100万元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事故发生后,小安要求小虎、某物流公司、统筹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各方协商未果,小安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鉴定,小安车辆的修复费用为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货车在统筹公司购买限额100万元第三者责任统筹,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判决由统筹公司在100万元限额内向小安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小虎承担。

一审判决生效后,小安未上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统筹公司经营状态异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未能执行到位。因案件上诉期已过,小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阶段,检察官查明:案外人小秦购置肇事货车,将车辆挂靠于某物流公司运营,驾驶员小虎受雇于小秦。同时查明,统筹公司工商经营范围明确标注: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以上项目不含保险服务)。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查明涉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划分挂靠责任、用工责任、保险责任。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统筹公司签订的安全统筹合同,功能看似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统筹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相关统筹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且统筹合同并未约定交通事故第三者可直接向统筹公司主张赔偿。因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依法应由物流公司、实际车主小秦承担;物流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可依据统筹合同另行向统筹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后改判。

普法提示:安全统筹合同属于企业互助服务协议,不等同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仅约束车主与统筹公司双方,若无明确约定,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者无法直接向统筹公司追责。广大车主选购车辆保障时务必仔细甄别,优先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商业车险,避开“统筹”理赔陷阱。

(吉林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张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