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抚养后,能否再主张抚养费?

通讯员 朱相明

《 周口晚报 》( 2026年08月17日 第 6 版 )

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日后因物价上涨、子女开支激增,抚养方无力独自负担,该免责约定是否仍然有效?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能否通过一纸协议免除?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以柔性司法化解家事矛盾,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彭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李。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李由母亲彭某直接抚养,全部抚养费由彭某自行承担。

离婚初期,彭某的收入尚可维持孩子的基本生活。但随着小李年龄增长,生活起居、学前教育、日常医疗等必要开销持续增加,彭某的个人收入已难以支撑孩子正常成长所需,独自育儿的经济压力日益凸显。

彭某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夫妻离婚时的抚养费约定,不能免除生父的抚养责任,更不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女儿健康成长,彭某以女儿小李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李某释法明理: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能让孩子为父母的婚姻变故承担生活压力。同时,法官充分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孩子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多轮组织沟通协调,耐心疏导双方心结,化解隔阂。

经不懈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9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若小李后续罹患重大疾病,因此产生的大额医疗支出,相关费用由李某承担50%。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办结,切实筑牢未成年人成长保障防线。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非一成不变、永久有效。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当子女教育医疗开支显著增加、抚养方经济能力下降等客观情形出现,致使子女正常生活、教育、医疗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子女有权依法要求另一方支付、追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