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定金后违约转卖,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以案释法)

《 周口晚报 》( 2025年09月01日 第 6 版 )

□通讯员 叶培绪

定金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如果买卖双方已达成合意,买方支付定金后,卖方未按约履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正值大蒜收购季节,原告韩某向同村李某预定了10亩地的大蒜,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大蒜按每斤1.24元计价,李某需在5天至10天内将大蒜全部挖出并交付给韩某;若其间大蒜价格上涨,李某拒绝如约交付,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之后,李某如约向韩某交付了3亩多地的大蒜,约12000斤。李某提出将定金1万元抵扣为该批大蒜的货款,韩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剩余6亩多地的大蒜全部转售他人。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韩某遂将李某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与李某达成的大蒜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韩某向李某支付的1万元定金,自交付之日起,定金合同依法成立。

定金交付后,李某仅向韩某交付了3亩多地的大蒜。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提出将1万元定金抵扣3亩多地的大蒜款,否则不让韩某继续拉大蒜。法院认为,定金旨在担保合同全部履行,而本案合同尚未履行完毕,韩某拒绝李某以该要求并无不当。

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剩余6亩多地的大蒜挖出后交付给韩某,而韩某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情况。根据双方通话记录,李某自认已将剩余大蒜转售他人,故李某对本案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存在过错。

综合案件事实及合同履行情况,法院认定李某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李某向韩某返还定金1.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定金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金钱担保方式,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若双方遵守契约精神,依法成立的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定金可以抵作履行款或者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若支付定金一方发生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接收定金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属于惩罚性较强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参与定金交易时务必秉持严谨诚信的态度,恪守承诺,不得擅自违约。唯有重信守诺,才能共同维护公平、有序、互信、共赢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