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野兔也获刑 法律红线不可碰
《 周口日报 》( 2026年06月10日 第 7 版 )
本报讯 近年来,一些人或为寻求刺激,或为满足口腹之欲,捕猎野鸡、野兔等常见的野生动物。殊不知,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一类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豫东地区常见的“三有”野生动物包括斑鸠、野鸡、蟾蜍、青蛙、刺猬、野兔、黄鼠狼等。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猎奇、牟利或口腹之欲碰触法律红线。
(通讯员 吕皓月)